毕业季临近,电工导调劳动合同的龙某签订与岗位调整成为职场热点。近日,突然提起一起“电工被调岗做饲养员”的被领变还被判补偿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核心争议在于:在薪资待遇不变且提供培训期的去养情况下,企业单方面大幅调整岗位性质,猪工资待支付是遇不月培用工员当行使合法的用工自主权,还是个公司变相逼迫员工离职?
湖南籍电工龙某此前入职一家畜牧公司服务部,训期相裁主要负责维修养殖户的合理还变视频监控设备。工作一年多后,事人诉讼公司领导告知其电工岗位将被裁撤,电工导调要求龙某转岗至养猪场担任饲养员。龙某
龙某认为,突然提起监控维修与饲养员在技能要求、被领变还被判补偿工作环境及专业性质上毫无关联,遂明确表示拒绝。随后,龙某在办公系统中收到正式调令,要求从服务部调至育肥场,岗位变更为饲养员。
在协商无果后,龙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然而,畜牧公司拒绝调解,态度强硬,表示若龙某不服从安排,要么自行离职,要么按旷工处理。
仲裁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院审查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岗。鉴于电工岗位已撤销,且新岗位未降低薪资待遇,并提供了三个月培训期,仲裁委认定该调岗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一审判决:
龙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 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生产经营状况,对龙某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
2. 龙某应转变就业观念,依照合同约定服从调岗。
3. 转岗期间,公司两次下达催岗通知函,明确逾期报到视为旷工。龙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报到及接受培训,构成消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龙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龙某继续上诉至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聚焦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边界”与“调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二审法官指出,考察用工自主权是否合法,需从目的正当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考量。
* 岗位差异巨大:龙某入职时应聘的是电工,持有相应证书,长期从事监控设备维护。而饲养员在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环境及技术要求上与电工存在本质区别。
* 程序违法:这种重大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事项的根本性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下达调令,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法院查明,畜牧公司虽声称裁撤电工岗位,但随后将该岗位外包,证明该工种仍有需求。同时,公司未能提供龙某无法胜任原岗位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企业撤销电工岗位不具备客观必要性,存在借调岗之名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情形。
针对公司提出的“龙某旷工”抗辩,二审法院认为:
* 在调岗争议发生后,龙某已通过沟通、仲裁等方式明确表达拒绝立场。
* 在公司坚持违法调岗并催促报到的情况下,龙某在原劳动条件无法保障时离岗,是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合理回应。
* 公司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于根本违约。
最终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涉案畜牧企业限期支付龙某经济补偿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处处长兼法学院院长肖竹指出,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调岗条款,企业也不能随意行使该权利。司法实践中,以下四种情形属于企业调岗的“红线”,通常被认定为不合理:
专家建议,劳动者在遭遇类似调岗争议时,应注意以下维权要点: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高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