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张千千、金融监管金融李延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7月10日正式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总局主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规范管理通过审慎界定列入范围,领域明确列出三类纳入名单的严重具体情形,以强化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失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强调,金融监管金融《规定》遵循“稳慎适度”原则,总局主体对列入名单的规范管理情形进行严格界定。只有构成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领域主体才会被纳入名单管理,一般的严重失信行为不在此列,体现了监管的失信精准性与适度性。
根据《规定》,金融监管金融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当事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对名单管理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高度重视权益保障,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
通过上述措施,《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事前知情权、事中陈述申辩权以及事后信用修复申请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监管力度与人文关怀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