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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被跑单,私自删光考生本科志愿泄愤,致其落榜!获刑8个月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百科   来源:休闲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近日,四川达州宣汉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某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为泄私愤,擅自删除考生已填报的本科志愿,导致考生错失录取机会。该工作人员最终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案件回

近日,教育机构四川达州宣汉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某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为泄私愤,工作光考擅自删除考生已填报的被跑榜获本科志愿,导致考生错失录取机会。单私该工作人员最终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自删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生本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科志本科批次B段第三次征集志愿信息公布。愿泄月考生小明高考分数具备被本科录取的其落潜力,其父亲随即多次联系达州市达川区某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刘某某,教育机构寻求志愿填报协助。工作光考

7月30日,被跑榜获小明将身份证号码、单私考生号及登录密码等关键信息发送给了刘某某。自删8月4日,生本小明母亲与刘某某就本次征集志愿的填报服务及费用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前往宣汉县某机构现场填报。然而,事后小明母亲认为刘某某收费过高,遂私自联系他人于同日21时完成了该批次志愿的填报。

当晚,刘某某久等客户未果,意识到自己被“放鸽子”,心生怨恨。随后,刘某某做出极端举动:私自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将小明已填报的本科批次志愿全部删除。

次日,小明一家发现志愿数据异常,而此时本科第三次征集志愿通道已关闭。刘某某的这一删除操作,直接导致小明失去了本科录取资格。

法院判决

宣汉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删除他人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高考志愿信息,造成考生无法被本科批次录取,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宣汉县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高考志愿数据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刘某某擅自删除数据导致考生无法正常录取,后果严重,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安全警示

志愿填报期间,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注意以下四点:

  • 🔒 账号密码切勿外泄:身份证号、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关键信息严禁透露给任何人,包括所谓的“专业人士”或“熟人推荐”。
  • 📸 填报后及时复核:提交志愿后建议截图保存,次日再次登录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未被篡改。
  • 👀 委托他人需谨慎:如确需他人指导,应在本人监督下操作,切勿将账号密码完全交由他人掌控。
  • 🚨 遇问题立即行动:一旦发现志愿被改或被删,应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当地招生考试机构,争取补救机会。

来源:宣汉县人民法院、四川法治报

编辑 | 李 朵 景 言
责编 | 韩 雪
主编 | 方 韵
责任编辑: 罗衍林 UN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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