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比其小18岁的男婚内转赵某维持婚外情长达十余年,期间累计转账511,小岁系赠157元。其妻孙某起诉要求追回全部款项,情人妻起赵某在庭审中竟辩称双方系“卖淫嫖娼”关系,诉追转账实为嫖资。讨女近日,竟法院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嫖资驳回赵某上诉,予全维持原判。额返此前,男婚内转一审法院明确认定双方行为符合“包养”特征,小岁系赠不属于卖淫嫖娼;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情人妻起违背公序良俗,诉追赠与合同无效,讨女赵某须全额返还511,竟法院157元。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自2015年起,李某与赵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在此期间,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网络平台红包及其他多种方式,向赵某累计转款共计511,157元。双方相处过程中,还曾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旅游。
针对转账性质,双方各执一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赵某自2015年相识后,多次给付财物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该行为模式符合“包养”的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
在李某包养赵某期间,其给付财物以维持不正当关系,赵某接受财物,双方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因此,案涉财产给付行为应认定为李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
法院指出,在李某与赵某保持不当男女关系期间,李某未经配偶孙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赵某取得案涉财产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鉴于李某赠与赵某的款项数额巨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孙某同意,且双方的赠与和接受赠与均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过错行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孙某在诉讼中请求赵某支付利息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1. 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2. 赵某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511,157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责任编辑: 陈曦 UN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