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面新闻记者 赵奕 柴枫桔
据路透社7月2日报道,便利倍赔跨国零售巨头7-Eleven(7-11)已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正式起诉运动品牌耐克(Nike),店起指控其计划于7月11日发布的诉耐色涉师双运动鞋配色,恶意抄袭了7-11标志性的克新橙、绿、鞋配嫌抄袭律红三色条纹设计。重侵
此事迅速引发舆论关注:颜色组合是权成否受版权/商标保护?耐克特意选择7-11专属纪念日发售新品,是立最否构成恶意“搭便车”?7月4日,封面新闻记者专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或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面临对此案进行深度法律解读。便利倍赔
7-11在诉状中指出,店起耐克即将推出的诉耐色涉师双Air Max 95运动鞋,其色彩搭配与7-11的克新品牌商标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鞋配嫌抄袭律误认为两者存在品牌关联。更引人争议的是,耐克将发售日期精准锁定在7月11日,这一天正是7-11一年一度的品牌促销日(7-11 Day)。
诉讼文件严厉指控:“耐克对7-11的合法权益表现出冷酷且恶意的漠视。”

耐克即将推出的Air Max 95运动鞋

7-11便利店(资料图)
7-11方面表示:“鉴于品牌标识遭未经授权使用,且新鞋将在我们的‘生日’——7月11日发售,我们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以捍卫品牌权益。” 诉状还透露,7-11此前曾尝试与耐克协商,但对方坚持按原计划宣传并发售。截至发稿,耐克暂未对此置评。
赵良善律师指出,公众常误以为“普通颜色不受保护”,这一认知在法律层面并不严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颜色组合属于法定可注册商标客体,受法律保护。这与缺乏显著性、难以确权的单一纯色有本质区别。同时,美国《兰哈姆法》及最高法相关判例也明确:固定顺序、固定比例的专属色彩组合,可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合法商标。
赵良善强调:“7-11沿用数十年的橙、绿、红三色横向条纹,经长期使用已具备极高辨识度,且已完成多品类商标注册,拥有完整合法的在先商标权。”
耐克新款球鞋复刻了高度近似的色彩排布与视觉样式。依据司法判定标准中的“整体比对、隔离观察、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原则,该设计极易造成公众误认双方存在联名或授权合作,已落入商标侵权范畴。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耐克的主观恶意:
* 商标侵权:配色高度近似。
* 不正当竞争:7月11日是7-11独有的品牌营销节点,非行业通用节日。耐克作为头部品牌,拥有完善法务体系,理应知晓7-11的知名色彩商标及IP。在被催告后仍拒不调整,显示出明显的攀附商誉、搭取流量意图。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刻意绑定他人专属品牌符号引流,造成市场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这种“双重侵权”事实,直接排除了“无意撞色”的抗辩空间,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奠定了事实基础。
赵良善分析,结合跨境知识产权司法规则,本案后续走向清晰:
行业警示:
跨国商标司法裁判遵循“不垄断单色,只保护专属色彩组合体系”的核心规则,高知名度色彩商标享有跨类保护效力。品牌若刻意蹭取他人专属营销节点、绑定知名IP,将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恶意侵权。此举为各大品牌的视觉设计与营销推广划定了清晰的知识产权合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