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近日,曾起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南丝店商标简称“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京鸭
7月3日,血粉现代快报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侵权LV曾起诉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南京某鸭血粉丝店等主体涉嫌商标侵权。已判该案件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曾起分别于2025年3月21日和6月26日开庭审理。诉南丝店商标当天下午,京鸭记者联系到该鸭血粉丝店,血粉店家确认案件已宣判,侵权但出于隐私及合规考虑,案件未透露具体判决细节。已判
据媒体报道,曾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侵害了LV拥有的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中,茉莉奶白主体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涉案门店需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茉莉奶白创始人张伯丞此前在接受媒体电话采访时回应称,公司将提起上诉。
7月2日消息,苏州市中院就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LV 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茉莉奶白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

图注:左侧为LV四叶花卉图形,右侧为茉莉奶白商标

图注:法院判决书截图
7月2日,茉莉奶白创始人张伯丞回应称,将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茉莉奶白申请的相关四叶花卉图形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

图注:茉莉奶白申请的相关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
对此,有网友调侃称:“茉莉奶白刚从《恋与深空》联名中实现‘百万撤离’,没想到转头又把钱赔回去了。”
目前,茉莉奶白小程序“会员中心”界面中的Logo已由原本的黑色变为彩色,客服头像也同步更新。至于“更换Logo是否与被判侵权LV商标一事有直接关联”,茉莉奶白官方客服表示:“并不清楚,这是运营部门的决策。”截至目前,茉莉奶白官网尚未更新新Logo。

图注:茉莉奶白小程序“会员中心”界面中的Logo已由原本的黑色变成彩色
法院在本案中采用了“侵权获利+合理开支”的计算方式。根据判决披露的信息,茉莉奶白2025年营收约40亿元,使用侵权标识的产品占比约35%,据此估算其侵权获利约1000万元。
本案被判侵权并非偶然,法院同时考量了多项加重因素:
1. 视觉近似度高:涉案图案构图、视觉效果与LV经典老花高度近似,极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品牌关联的错觉。
2.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LV的四叶花卉属于高知名度驰名商标,依法享有跨品类保护。即便分属茶饮、皮具不同赛道,也不能随意仿冒使用。
3. 主观恶意明显:茉莉奶白多次申请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均被驳回或处于无效状态,却仍大规模商用,存在主观攀附商誉的故意。
法院同时指出,购买奶茶的消费者群体与接触奢侈品的群体存在交叉,茉莉奶白的设计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双方存在联名合作,从而不当借用LV的商誉。
有网友指出,LV的花纹本身就与中国古代传统花纹(如宝相纹、芝叶海棠纹)相似,质疑其“文化挪用在先,告中国企业侵权在后”。
对此,法律界观点认为,法律只保护依法确权的注册商标,难以追溯商标设计的文化源头。商家在设计品牌标识前,应做好全类别商标检索排查,核心视觉元素需提前完成注册确权,否则难以避免侵权风险。



图注:有网友指出LV的商标花卉图案与中国传统花纹相似
茉莉奶白创始人已明确表示将上诉。那么,二审翻盘的希望有多大?
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俊哲分析称,胜算渺茫,改判空间有限,更多在于赔偿额的调整。
* 相似性认定难突破:“相似性认定”这道坎很难迈过。在自己申请的相关“四叶花卉”商标均处于“驳回复审”甚至“无效”状态的情况下,茉莉奶白不仅没有停止使用,反而将这种未获授权的图案作为核心视觉元素,大规模用于全国门店和产品包装。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被直接推定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攀附故意。
* 上诉策略预测:茉莉奶白的上诉策略大概率集中在两点:一是主张图案有细节差异、不会导致实际混淆;二是认为赔偿额过高。
* 客观形势严峻:图形近似的判定虽带主观性,但一审已经进行了比对,且LV老花图形国际驰名,二审改判空间有限。至于赔偿额,如果茉莉奶白无法证明自己获利较小或侵权规模被高估,想要大幅度下调同样困难。唯一的突破口或许是论证部分门店使用行为不统一,从而拆分连带责任范围。
总体而言,维持原判概率较大,部分调整赔偿金额存在可能性。
目前,茉莉奶白小程序上的Logo悄悄换了颜色,官方客服称这是“运营决策”。马俊哲律师分析,这是一个标准的危机公关动作,意在释放“我们在行动”的信号。但在二审法庭上,这只能被视作“停止侵权”的补救措施,无法改变侵权已发生的事实,也无法消除其主观故意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