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书,男婚内转驳回赵某上诉,小岁系赠维持原判。情人妻起该案核心争议在于:丈夫李某在婚内向小18岁情人赵某累计转账51.1万余元,诉追妻子孙某起诉要求返还。讨女赵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系“卖淫嫖娼”关系,竟法院款项为嫖资;而法院最终认定,嫖资双方关系符合“包养”特征,予全款项性质为赠与,额返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男婚内转赠与合同无效,小岁系赠赵某需全额返还。情人妻起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讨女系合法夫妻。竟法院自2015年起,李某与赵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在此期间,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网络平台红包等多种方式,共计向赵某支付款项511,157元。双方相处期间,还曾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旅游。
针对款项性质,双方各执一词:
赵某辩称(主张嫖资):
赵某声称,其与李某的交往中“钱是第一位的”,每次交易必须支付金钱,无钱则无性无其他服务,属于纯粹的性交易关系。她进一步指出,妻子孙某对此非法性交易关系一直知情,因此李某的转账行为应定性为嫖资,而非赠与。
李某辩称(主张赠与):
李某承认双方相识恋爱长达十余年,转账是基于感情基础、为表达爱意及维持情人关系。他认为,该笔款项具有长期性、固定性,不符合临时性、不固定性的“嫖资”要件,应当认定为赠与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赵某自2015年相识后,多次给付财物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一行为模式符合“包养”的定义,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卖淫嫖娼。
法院指出,李某在包养赵某期间,为维持不正当关系而给付财物,赵某予以接受,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因此,案涉财产给付行为应认定为李某对赵某的赠与。
法院进一步阐述判决理由: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责任编辑: 刘亚鹏 UN1007